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190号申请人张凤堂。被执行人王二立,李国军,魏亚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