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长存桥路6号国家行政学院国勤楼8层。法定代表人徐德安,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19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妮、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