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748号
原告:王永。
被告:林立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林立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