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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748号

王永与林立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林立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748号

原告:王永。

被告:林立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林立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