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纬,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琳,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上诉人金纬因与被上诉人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纬以目前证据不充分,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纬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金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贵 良
审 判 员 余 文
代理
审判员 谢 明 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婕(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