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曾广甫,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锦华,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曾广甫与李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武法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曾广甫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锦华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李锦华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法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光
审判员 唐 剑
审判员 唐菊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