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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94号

邓理、向某与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理,向某,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邓理。申请执行人向某。法定代理人邓理,系向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邓彩金,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邓理、向某土地补偿款等集体收益共计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汤阳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907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