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