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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196号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