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财保23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邓家坝村五组(长阳丹水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卫华,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登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农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美有限公司)、周卫华、黄登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被申请人周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马兰路的房产(建筑面积89.52㎡);2、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夷兴大道房产两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270.64㎡;另一处房产建筑面积770.62㎡);3、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平云路房产(房产建筑面积148.87㎡);4、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长江市场玛歌庄园房产(房产建筑面积381.15㎡);5、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力耳坪村的房产(房产建筑面积249㎡)。申请人长阳农商银行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的房产(价值4000万元)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卫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马兰路房产(房产建筑面积89.52㎡)。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夷兴大道房产两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270.64㎡;另一处房产:建筑面积770.62㎡)。
三、查封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平云路房产(房产建筑面积148.87㎡)。
四、查封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长江市场玛歌庄园房产(房产建筑面积381.15㎡)。
五、查封被申请人黄登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力耳坪村的房产(房产建筑面积249㎡)。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仁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