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来,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国兵,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新来与被执行人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兵之妻苏春香名下有银行存款,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兵之妻苏春香名下银行存款34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逯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