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宝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堂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堂伍,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韩堂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韩堂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韩堂伍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韩堂伍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2338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