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鸿梅,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5月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鸿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鸿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鸿梅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胜利村后曼代屯北的南北林带内的杨树采伐210棵,所伐树木林权为郝鸿梅所有。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认定,所伐210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47.8847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郝鸿梅于2015年5月5日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鸿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立木材积情况说明、杜蒙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人张某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郝鸿梅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鸿梅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郝鸿梅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鸿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赵明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