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沈相钦,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娄爱英,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敬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平,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郑海峰,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尤海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相钦、娄爱英诉被告郑海平、郑海峰、尤海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件时依原告申请,批准原告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告知原告,在2016年5月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26160元,如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