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农供销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和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堂,系该公司安宁渠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国尧,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王雁,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王国皇,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鲁木齐丰农供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尧、王雁、王国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尧、王国皇、王雁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福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卡马里别克
审判员 张 培 玉
审判员 郑 福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贾 银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