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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349号

覃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349号原告覃某某,女,壮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覃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