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349号原告覃某某,女,壮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覃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
覃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349号原告覃某某,女,壮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覃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