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孙华东。申请执行人孙爱萍。被执行人刘东明。被执行人李英。申请执行人孙华东、孙爱萍与被执行人刘东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9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方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