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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行审55号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广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陈广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陈广定,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了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7128.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与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不一致,故对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执行的第一、二项内容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