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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543号

董淑与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淑,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董淑。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申请执行人董淑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执行员  王泽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