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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第276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臣、袁晓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臣,袁晓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士静,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1201.45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所有的银行存款151201.4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明芬

代理

审判员  原博侠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渐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