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士静,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1201.45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臣、被告袁晓元所有的银行存款151201.4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明芬
代理
审判员 原博侠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渐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