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何路。被执行人冯学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郴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学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冯学明履行义务54631元及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冯学明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冯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路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1024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肖成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