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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24号

何路与冯学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路,冯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何路。被执行人冯学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郴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学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冯学明履行义务54631元及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冯学明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冯学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路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1024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肖成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