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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073号

洪敏芳与张月军、徐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敏芳,张月军,徐秀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073号

原告:洪敏芳。

被告:张月军。

被告:徐秀旺。

原告洪敏芳诉被告张月军、徐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9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敏芳负担。

审判员  张文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庞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