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073号
原告:洪敏芳。
被告:张月军。
被告:徐秀旺。
原告洪敏芳诉被告张月军、徐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9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敏芳负担。
审判员 张文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庞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