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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3200号

陈兆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兆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200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兆威,农民。被执行人陈兆威罚金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3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移送依法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陈兆威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3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