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3执464-1号

张栋与周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栋,周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周松松。申请执行人张栋与被执行人周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755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贺传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