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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312—1号

关于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元峰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元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312—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先亭,局长。被执行人郭元峰,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郭元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并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了(2016)鲁0683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予以执行并限定了履行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郭元峰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元峰有与赵思侠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元峰、赵思侠的银行存款五万八千四百六十一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广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