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602号原告张某,女,1944年2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被告刘某甲,女,51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被告刘某乙,女,49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被告刘某丙,男,45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村里能分土地钱,张某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