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21民初602号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602号原告张某,女,1944年2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被告刘某甲,女,51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被告刘某乙,女,49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被告刘某丙,男,45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村里能分土地钱,张某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彦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