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XX元。被执行人黄胜杰。被执行人黎美娟。申请执行人XX元与被执行人黄胜杰、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