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6242号原告刘*,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立于2015年1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承办人变更,2016年4月7日,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龙武再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诉讼代理人肖自力、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a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李*辩陈,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家庭稳定及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1月15日在浏阳市龙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7月19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孩李全全(现已成年),2000年11月2日,双方共同生育男孩李a(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就读于浏阳市龙伏中学)。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1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结婚证上记载的“李加列”与本案被告李*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并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了小孩,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无大的利害冲突,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小孩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与疼爱,今后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互包容、体谅,共同着眼于家庭经济建设和小孩的健康成长,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刘*要求与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loz1loz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oz2loz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oz3loz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oz4loz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loz5loz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