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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622号

原告段立强诉被告翟玉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立强,翟玉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22号

原告:段立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工商街工商局家属楼。

被告:翟玉坤,男,成年,住雄县旅游路家兴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强诉被告翟玉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段立强送达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立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