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22号
原告:段立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工商街工商局家属楼。
被告:翟玉坤,男,成年,住雄县旅游路家兴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强诉被告翟玉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段立强送达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立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