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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199号

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199号

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运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泽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