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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416号

徐彬红与张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彬红,张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416号

原告:徐彬红。

被告:张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红与被告张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彬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