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416号
原告:徐彬红。
被告:张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红与被告张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彬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
徐彬红与张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416号
原告:徐彬红。
被告:张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红与被告张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彬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