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372号之一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世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7号楼1-2层附47、4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56981286-3。法定代表人郭毛立。委托代理人钱吉星,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雨涵,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玉山,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被告王玉霞,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斌,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会兵,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37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查封被告王玉霞所有的房屋二套。被告王玉霞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中其本人的签名捺印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中有关被告王玉霞的签名捺印均非系其本人所为。故被告王玉霞申请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玉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沙口路118号7号楼2单元9层东3(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二环路11号3号楼东2单元55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二套的查封。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代理
审判员 陈漫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玮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