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98号
原告:金汉成。
委托代理人:李俊成,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光。
委托代理人:刘晃,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建平。
委托代理人:吴金铿,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汉成与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汉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金汉成负担。
审 判 长 詹玲莲
代理
审判员 杨锡生
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单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