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398号

金汉成与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汉成,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98号

原告:金汉成。

委托代理人:李俊成,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光。

委托代理人:刘晃,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建平。

委托代理人:吴金铿,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汉成与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汉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田县东海矿产精选厂、项建平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金汉成负担。

审 判 长  詹玲莲

代理

审判员  杨锡生

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单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