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069号之四本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对原告卞国善诉被告朱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069号之一、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案由有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四行“民间借贷纠纷”应补正为“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宫晓雅 来源:
卞国善与朱红祥补正笔误裁定书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069号之四本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对原告卞国善诉被告朱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069号之一、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案由有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四行“民间借贷纠纷”应补正为“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宫晓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