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8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0344953-7。负责人易中,行长。被告张光芬,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承中,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告张光芬、李承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安祥建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