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5民初802号

任志顺与陈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志顺,陈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02号原告任志顺。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顺诉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