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02号原告任志顺。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顺诉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君
任志顺与陈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02号原告任志顺。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顺诉被告陈秀明(又名陈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