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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662号之二

江云辉与温岭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张春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江云辉,温岭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张春富,张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662号之二

原告:江云辉。

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沿海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春富。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于平,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镇东城村山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2********。

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云辉与被告温岭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张春富、第三人张于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云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云辉负担。

审 判 长  梁必静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庄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