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530号
申请执行人:刘娜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刘娜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10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娜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刘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