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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行审52号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桐柏丰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桐柏丰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桐柏丰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住址桐柏县月河镇罗堂村柳扒一组7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作出了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人民币97646.96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100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执分离”(人民法院对处罚进行审查,合法性作出裁定,政府组织实施执行)的批复及相关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其中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桐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