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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96号

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被执行人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郭永忠,董事长。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怀)质监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怀化恒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湘怀)质监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