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4刑初2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克某某,曾用名倪飞,绰号军长,男,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棉县。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凌晨,倪克某某、沈某某(已判刑)、吉坡某某(已判刑)、倪某某(已判刑,系未成年人)将田某某停放在石棉县体育馆背后的红色迅龙牌男士150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推至石棉县民族中学四桥附近藏匿。当日凌晨,倪克某某、沈某某、吉坡某某、倪某某等人再次来到石棉县滨河路五段108国道处,将罗某某的红色银翔牌两轮摩托车盗走。2015年8月12日,经石棉县物价局鉴定,两摩托车价值为5060元和3983元。综上,倪克某某的盗窃金额为9043元。2016年3月4日,蚌埠市公安局民警在蚌埠市东晨旅馆将倪克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015)石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换押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克某某伙同他人,以��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倪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倪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田某某5060元。(实际执行时,应扣除同案犯已退赔的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周恒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亚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