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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财保31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鹏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鹏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财保31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张鹏雁,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鹏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鹏雁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