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财保31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张鹏雁,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鹏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鹏雁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