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882号原告吕春阳,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9日,住汉滨区恒口镇。被告朱杰,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被告张成凤,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系朱杰之之妻。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金州北路49号天马大厦小区。本院受理原告吕春阳诉被告朱杰、张成凤、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吕春阳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青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