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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刑初98号

被告人刘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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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9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2011年1月2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琪美、石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给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化工厂运送其在盘锦“大力集团”购买22吨生产原料“蜡膏”。在运输途中被告人刘某在驾驶的车牌号为辽L190**号油罐车工具箱里装载12袋沙子顶替蜡膏,将与沙子同等重量的蜡膏盗走。经锦州市大容量计量检定站检测:工具箱内装载的12袋沙子,采用衡器称重每袋平均重量为50公斤,12袋总重600公斤。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膏价值人民币426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犯罪所得4260元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说明,辽河油田大力集团计量中心过磅单,情况说明,称重单,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北镇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田某、崔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委托检测结果报告,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光盘一张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明

审 判 员  赵德昌

人民陪审员  董晓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