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2099号

刘军宝诉徐南阳、邹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宝,徐南阳,邹晓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099号原告刘军宝,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胜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南阳,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晓岚,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宝诉被告徐南阳、邹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通知原告刘军宝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806元,原告刘军宝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免及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宝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宝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