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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920-1号

原告王小光与被告董艳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小光,董艳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920-1号原告王小光,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第6区富裕胡同35号。被告董艳坤,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东于河村人,住该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公司地址:石家庄桥东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上午大厦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光与被告董艳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作出裁定,扣押冀FF77**小型客车肇事车一辆。现被告董艳坤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FF77**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石金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米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