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24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法定代表人石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兴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瑞。被执行人廉国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泸州十建与被执行人兴乐公司、唐瑞、廉国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兴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大众牌途观米黄色越野轿车一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泸州十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兴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大众牌途观米黄色越野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