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91号原告张景齐,男,1951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褚向阳,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齐与被告褚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景齐承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凡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