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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91号

张景齐与褚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景齐,褚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91号原告张景齐,男,1951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褚向阳,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齐与被告褚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景齐承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凡淑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