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196号原告于福利。委托代理人杨秀欣。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负责人林成剑。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
原告于福利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福利承担。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