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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196号

原告于福利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福利,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196号原告于福利。委托代理人杨秀欣。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负责人林成剑。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

原告于福利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广场店、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福利承担。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