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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901号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广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01号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花园珍珠湖北6栋。法定代表人黄海。被告刘广新,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花园20栋3单元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