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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300号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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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3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宋振华,男,汉族,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联 全

审判员 张 万 全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加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