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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607号

靳增利与李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靳增利,李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607号原告靳增利。委托代理人靳增秋。被告李志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靳增利诉被告李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增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后收取284元,由原告靳增利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